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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/日期:2009/06/25
朱芳瑤/台北報導
性侵內受害者,並將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修正為「相對
義務」。至於被排除的無力自我照顧者,民間團體認為,
應由國家接手,落實「老有所終」的基本福利權。
「修法並非要顛覆傳統的孝道觀,也無意指責施虐父
母『自食惡果』。」勵馨研發長王玥好強調,現行法律強
迫家暴、家內性侵倖存者負起扶養義務,只會再撕裂彼此
的關係,「最後雙方都受害」。
王玥好進一步表示,不少家暴、性侵兒被社政單位
安置後,就此斷了與原生家庭的聯繫,受虐家庭的親子
關係未進行修補,事隔數十年後,政府才以法律強制彼
此有扶養義務關係,實在不合情理。
老人福利聯盟祕書長吳玉琴坦言,對於站在第一線的
社工來說,一方面同情家暴、家內性侵兒需扶養加害人;
一方面也有人道考量,亦即不管過去施虐者曾做過什麼事
,如今老了,可能失智、失能,都需要有人來扶養。
吳玉琴表示,老盟支持勵馨與法扶修法,不過,每個
人都有其基本福利權,對於被排除扶養無力自我照顧者,
應由國家照顧其基本福利,落實「老有所終」。
勵馨參考外國立法,舉出德國民法有增列扶養義務人
之排除條款。王玥好表示,民間團體要求,遺棄罪應排除
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者,而舉證責任之制訂,將會是
未來討論修法的重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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